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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and Psychotherap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JPCPIA。

第二条 本会由省内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医学院校、司法、教育、社会机构、民政系统及其他心理健康服务业机构共同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国家对港澳台的基本方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心理健康服务业对外促进和合作交流。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计工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专业指导、服务和推动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促进我省心理健康服务产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7号西楼7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心理健康服务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探索我省心理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新方法。

(二)组织专业从事心理健康行业人员,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心理培训学校,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业相关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组织我省心理健康服务业领域开展对外学习交流、举办并组织参加心理健康服务业领域的国际学术论坛和相关产品、技术展览会等活动。

(四)出版发行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信息资料和期刊,建立我省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科研和学术交流平台,推动心理健康服务业学术研究和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促进与政府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反应合理诉求。

(五)积极为会员服务,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六)普及心理咨询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七)接受个人、团体、学校等委托,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测量、危机干预等服务,使科研成果为社会服务,提升社会的心理健康水平。

(八)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课题,发挥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科技成果、仪器及其他相关产品的鉴定。

(十一)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以及相关项目的论证评估。

(十二)根据相关规定对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科研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度。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持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省内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医学院校、司法、教育、民政系统;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为心理健康服务业提供服务以及关注支持心理健康服务业的企业;

3、持有民政法人登记证书,与心理健康服务有关的社会团体和组织。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登记注册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理事会人选应是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心理健康服务业专家、心理健康服务业工作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或者在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单位代表。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届中,由理事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后决定理事的增补和罢免,但调整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顾问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罢免程序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由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二)所有罢免人员的情况,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